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575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装装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6575号
原告: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装装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53、1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装装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温洁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