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吕锦林诉被告***、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16民初5199号
原告吕锦林,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芳,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盛康,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金珺花园135幢A1320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锦林诉被告***、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品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家云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锦林的委托代理人张玉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盛康,被告凡品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锦林诉称:被告凡品建筑公司承包华东地区三福百货装修业务后,将其中的木工项目分包给被告***施工。2014年原告经人介绍在***分包的木工项目干活,双方约定每天报酬220元,现被告拖欠原告报酬13834元未付,为此,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讼要求两被告给付此款,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只是目前较困难,暂无能力给付。
被告凡品建筑公司答辩称,原告受***雇佣,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与凡品建筑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涉案报酬应由***给付,凡品建筑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责任。
经审理查明,凡品建筑公司承包华东地区三福百货装修业务后,将其中的木工项目分包给被告***施工。2014年原告经人介绍在***分包的木工项目干活,双方约定每天报酬220元。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报酬13834元未付,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讼要求两被告给付此款,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支付报酬。本案中,吕锦林经人介绍为***提供劳务,其在受雇佣过程中的工作安排受***管理和指挥,报酬也由***发放,因此,其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接受劳务方即***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凡品建筑公司系案涉装修业务的承包方,其将装修业务中的部分项目木工活分包给***施工,其与***之间系分承包关系,与吕锦林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故吕锦林要求凡品建筑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吕锦林人民币13834元;
二、驳回原告吕锦林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家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戴艳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