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2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7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5950元。二、仲裁费人民币3347元,由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应付款项合计人民币9297元,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297元,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凡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蜗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7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