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鼎秀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217号之二
原告上海鼎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鼎秀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经珍
书记员  俞亚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