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501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东创科技园1幢B1楼B5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70356981W。
法定代表人:韩非。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环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玮怡,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YBJRL54。
法定代表人:沈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帅,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25日,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2年6月11日,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6月14日,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但明确表示不交纳反诉费,按撤回反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按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倪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