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501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东创科技园1幢B1楼B5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70356981W。
法定代表人:韩非。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环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玮怡,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YBJRL54。
法定代表人:沈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帅,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25日,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2年6月11日,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6月14日,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但明确表示不交纳反诉费,按撤回反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按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倪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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