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450号
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东创科技园1幢BI楼B5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70356981W。
法定代表人:韩非。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环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玮怡,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
本院于2022年2月15号审理了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1282号。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029.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029.6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华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