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1120号
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70356981W,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聚贤路129峰汇商务广场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韩非。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P9NC18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大润云商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承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745803.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承置业有限公司存款1745803.0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