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1120号 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70356981W,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聚贤路129峰汇商务广场号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韩非。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P9NC18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大润云商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承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745803.0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承置业有限公司存款1745803.0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