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腾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796号 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216号东创科技园1幢B1楼B565室。 被申请人:上**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V区347室。 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06.3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706.3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