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796号
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216号东创科技园1幢B1楼B565室。
被申请人:上**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V区347室。
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706.3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706.3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