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1873号
原告: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216号东创科技园1幢B1楼B565室。
法定代表人:韩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献县心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小平******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泰安市**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以南、灵山大街以北、**东西路之间万达2号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将军村6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道港泰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诉被告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献县心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城公司)、泰安市**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川省***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成都翔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盛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亚东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亚东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公司、**公司、心城公司、**公司、宏图公司、翔盛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2921元,由原告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