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5415号
原告:天津盛世辰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时代大厦1-1902(津门(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27FA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216号东创科技园1幢B1楼B5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70356981W。
法定代表人:韩非。
原告天津盛世辰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盛世辰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涂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邵 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