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7165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骏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21号(骏马置地广场)B幢19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创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街道章卿村章卿路。
法定代表人:倪建宏。
被告:杨舍镇仓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仓基村。
负责人:**。
被告:杨舍镇城北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村。
负责人:***。
被告:江苏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光明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骏友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创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舍镇仓基股份合作社、杨舍镇城北股份合作社、江苏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原告***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