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骏友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创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7165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骏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21号(骏马置地广场)B幢19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创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街道章卿村章卿路。
法定代表人:倪建宏。
被告:杨舍镇仓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仓基村。
负责人:**。
被告:杨舍镇城北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村。
负责人:***。
被告:江苏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光明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骏友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创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舍镇仓基股份合作社、杨舍镇城北股份合作社、江苏骏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原告***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