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嘉祥装饰有限公司

742苏州工业园区嘉祥装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祥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分公司。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祥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信阳,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嘉祥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为314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雄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