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嘉祥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嘉祥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隆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6634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永春,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隆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尤惠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祥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隆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祥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隆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祥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祥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嘉祥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