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威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众信绿色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宇通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民初36号
原告: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众信绿色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宇通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金威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信绿色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宇通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金威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诉请,一、判令五被告向原告赔偿更换芜湖金鹰首玺住宅项目自来水管道的费用、水管冲洗费用及其他损失等人民币3000万元(暂定),由五被告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二、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及担保费、律师费等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芜湖侨鸿滨江世纪广场御江鸿府住宅项目,系原告(曾用名芜湖侨鸿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所开发,后该项目更名为“芜湖金鹰国际广场首玺住宅项目”,2016年1月22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现已大部分出售并交付。2018年-2019年,原告先后收到业主关于居民用水出现严重污染的反映,原告排查后认为是自来水管的非常规锈蚀导致了居民用水污染,随后安排对管道进行了冲洗,但未能解决问题,现必须对全部所涉管材进行更换。2019年2月,原告分别向五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进行现场勘查、查明原因,但各被告均相互推诿。原告认为,五被告作为案涉项目的管道供货商及施工单位,由于五被告的原因,导致案涉住宅项目水质出现严重污染,应向原告承担相关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更换全部管道的费用、水管冲洗费及其他损失,遂成讼。
被告江苏众信绿色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其与原告之间仅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如原告认为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下的产品质量纠纷,受合同约定管辖的约束。2、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明确合同签订地为南京市金鹰国际商城H层,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综上,应以合同签订地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江苏宇通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告系芜湖当地公司,但本案诸多被告住所地在南京,故应以合同签订地所在地南京市有关法院管辖。2、本案涉案标的为3000万元,按照级别管辖相关规定,应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其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0条补充约定中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协商不成的,采用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也明确了合同签约地为南京市金鹰国际商城H层。2、原告住所地在芜湖,但本案诸多被告住所地在南京,且涉案标的为3000万元,综合级别管辖规定,应以合同签订地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其与原告签订的住宅精装修工程合同第10条补充约定中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协商不成的,采用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也明确了合同签约地为南京市金鹰国际商城H层。2、本案其他被告也均与原告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管辖,故而管辖地唯一且明确。综上,应以合同签订地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查,本案原告在与各被告先后签订的合同中均以明确条款约定了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且明确了合同签订地为南京市金鹰国际商城H层,此地点位于南京市秦淮区行政区划内。二、根据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本案涉案标的3000万元,在江苏省仍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畴,即应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被告江苏众信绿色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宇通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据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众信绿色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宇通建设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国华
审判员  蔡 俊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唐红莹
书记员吴珺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