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威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金威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威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金鹰滨江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金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3民初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金威玛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扩大解释,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室内精装修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互独立,互不隶属,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7月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芜湖侨鸿滨江世纪广场项目御江鸿府住宅精装修工程合同(B2栋东单元)》一份,约定由江苏金威玛公司承包御江鸿府B2栋东单元精装饰工程。本案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由,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江苏金威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有强
审判员*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