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8执728号
原告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7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成立之日2012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司章程供原告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复制;二、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成立之日2012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相应的审计报告)供原告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复制;三、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成立之日2012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全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原告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阅、复制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列文件材料的,应在被告正常营业时间内至其位于的位于本市长宁区遵义路XXX号的办公区域内,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可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迄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E区125室。本院于2020年4月3日至上址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未在此实际经营。2020年4月16日,本院又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XXX号南丰城A座904室住址实地走访,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本案所涉的文件材料。2020年3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纳入了全国失信人名单,并采取了限高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措施、执行经过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场所以及所申请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存放地点,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张广洋
审判员 周 杰
书记员 安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