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民终1248号
上诉人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玉明
审判员 李 晶
审判员 苏 峰
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