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执异1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微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海晟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久康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达汇软件有限公司、江苏金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并称八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进行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华达微公司、第三人南京海晟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久康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达汇软件有限公司、江苏金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作为中晟公司股东到庭参加听证;第三人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此系出资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维系市场主体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本案中,被执行人中晟公司的八股东迄今未按认缴期限和数额如实出资,其行为严重削弱中晟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能力及履行能力,也影响市场交易对象的判断,申请执行人华达微公司的追加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00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追加南京海晟科技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00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追加久康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10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追加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25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追加南京达汇软件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95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追加江苏金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5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追加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5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八、追加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250万元本息范围内(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部分为限)对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许 明
审判员 徐忠华
审判员 邓光扬
书记员 许涯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