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3民初1244号
关于申请人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东骏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东骏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提供的担保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东骏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燕铝单板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莘 祥
法官助理 徐明伟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