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1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6431310Q,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矫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4848920U,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2020)苏05民终3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文为: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二、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诉讼费、鉴定费承担部分;三、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截至2017年11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3万元,另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欠付租金121316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欠付租金1213165.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至保安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7662974元;五、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房屋装修作价1937863.4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房屋装修作价1937863.4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保安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六、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交通费1000元;七、驳回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八、驳回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0元,由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80元,由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负担31220元。申请执行人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调查发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向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本案生效法律文书(2020)苏05民终3698号民事判决书,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支付11539720.3元,已足额履行本案债务。本院认为,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债务,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旭晶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对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
审 判 员 陈谚
审 判 员 牛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接磊
书 记 员 顾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