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明。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方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方花园现代大道188号。
负责人:王燕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方花园业主委员会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苏仲裁字第07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园区法院执行,故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苏仲裁字第0787号仲裁裁决书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秦四海
审 判 员 边敬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李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