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明。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4848920U。
诉讼委托代理人:闫胜男,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做出(2020)豫1526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与车辆。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以及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信息进行公开曝光。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各银行账户存款及流水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拒执罪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有异议,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尚余21668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与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姚 伟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潘 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恒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