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26民初238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明,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4848920U。
委托代理人:臧道连,闫胜男,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陈倩倩,女,1996年3月3日生,住址,系***女儿。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保安公司)委托代理人闫胜男,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倩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保安公司诉称,2017年10月6日晚21时,被告因脑出血、脑疝、癫痫、高血压倒在原告卫生间内,原告将其送入九龙医院治疗,并为其垫付医疗费162000元、护理费54689元,合计216689元。2018年6月28日,被告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因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被告不服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5月31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苏0508行初8号判决,驳回被告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的诉请。被告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行05行终40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认为,因被告自身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代为垫付的费用,被告应当及时返还。现依法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16689元及利息(其中垫付医疗费162000元、护理费54689元,合计216689元;利息以216689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倩倩庭审中辩称:我父亲现在处于瘫痪状态,由我80多岁的奶奶在照顾,意识也没有以前清醒。无清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苏州保安公司员工。2017年10月6日晚,被告***上班期间被同事发现倒在单位卫生间内,神志不清。原告当即将其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苏州九龙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6月27日出院,医疗费共计165566.93元,其中被告苏州保安公司垫付162000元。被告***住院期间,因无人照料,由被告苏州保安公司为其请护工支出护工陪护费54689元。
被告***出院后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0020号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确认***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被告***不服,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书,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08行初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被告***随后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9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行终4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被告***现与其母亲一起生活,两女儿已出嫁,在原告苏州保安公司发生意外回到住所地后,在家卧床休养,现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日常饮食起居均靠其年迈母亲照料。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票据、收条、转账记录、村委会证明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原告苏州保安公司为被告***本人健康利益垫付医疗费、护理费的行为符合前述无因管理的规定。本案案由应为无因管理纠纷。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的意思;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原告苏州保安公司为被告***垫付医疗费、护理费216689元,经济利益遭受一定损失。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关键要看原告苏州保安公司对被告的病情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虽然是在原告处工作期间身体受到损害,但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苏州两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均认定排除被告***身体受到的损害系工伤所致,××。此时原告对治疗被告自身疾病产生的费用不具有赔偿义务,其垫付费用应当得到返还。原告关于请求垫付费用产生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216689元。
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晖
人民陪审员  彭福兴
人民陪审员  梅长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