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陵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14223号
原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88弄3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高学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锋,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明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新兴社区8号。
法定代表人:吕光明。
被告: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开发区九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秦鼎。
被告:江苏金陵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小水关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
原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陵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2020年1月8日,原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6元减半收取13953元,由原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贲小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万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