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2750号
原告:南京英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009号。
法定代表人:周芹。
被告: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万寿路15号D4栋4层。
负责人:周芹。
原告南京英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京英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9元,减半收取计706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69.5元,由南京英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周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