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8913号
原告: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公司律师。
原告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