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1民初3646号
原告: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
原告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保全费118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南京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