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1807号
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水磨镇郭家坝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李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丽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韩村集镇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宝,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