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2717号之一
原告: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387201,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韩村集镇**。
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20DU2114,,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益来国际广场**
负责人:魏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春,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30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原告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忠明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