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耕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908号
申请人: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韩村集镇**。
法定代表人:李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宝,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耕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菊花山路**
法定代表人:薛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耕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耕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150万元。
保全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转让、买卖、过户、抵押等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雪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殷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