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云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2902号
原告:四川云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川,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宝,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云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云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云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云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1元,由原告四川云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