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财保44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110,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街道韩村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387201。
法定代表人:李忠。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先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景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