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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磊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02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磊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杨庄南村D座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7)苏1302执7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磊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货款14万元及诉讼费1710元。
本院在执行江苏磊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开始,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3.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提供了被执行人有位于金陵名府36幢405室房产一处,经核查,该房产属案外人景*、***有,与本案被执行人**无关联。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金陵名府36幢405室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4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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