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盛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5)晋中中法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盛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介休大佛寺桃园煤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7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辛变花
审判员 李志明
审判员 康建军
书记员 郭 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