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鸿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人民政府、常州鸿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人民政府、常州鸿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3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常民终字第2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阳澄湖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鸿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5幢1501-3室。
法定代表人高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人民政府、常州鸿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忠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