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92民初1266号
原告:***,女,194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镇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华喜路。
法定代表人:乔强,该镇镇长。
被告:常州奥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小庙村外西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鸿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5幢1501-3室。
法定代表人:高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37年1月8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镇政府、常州奥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常州鸿达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