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6民初859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46元,由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虹
人民陪审员 顾卫星
人民陪审员 徐叶萍
书 记 员 徐姝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