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102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新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四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郁建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江苏问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洪元弄9号。
法定代表人:薛心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凤,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新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源公司)与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康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2)苏0508民初10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华东电力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8353.5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宣判后,新康源公司提出华东电力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解除对华东电力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康源公司确认华东电力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8353.56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作出后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