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7358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夏娟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