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735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苏0591民初73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46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据此冻结了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设立在江苏银行苏州沧浪支行30×××84账户。后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判决驳回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设立在江苏银行苏州沧浪支行30×××8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陆旻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