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天龙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商初字第02134号
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增瑞,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江天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开发区吴同大桥运河东侧。
负责人刘照兵。
被告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国平。
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冬英。
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照兵。
被告孟翠荣。
被告徐景荣。
被告肖丽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天龙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姜国平、郑冬英、刘照兵、孟翠荣、徐景荣、肖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媛
人民陪审员  陈玉琴
人民陪审员  洪志英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