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顺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民初456号
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增瑞,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江市顺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开发区九龙路欣佳小区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姜国平。
被告郑冬英。
被告桑小剑。
被告陈美新。
被告张文明。
被告赵云芬。
被告朱锋。
被告张燕。
被告陈雪江。
被告俞利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顺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姜国平、郑冬英、桑小剑、张文明、陈美新、赵云芬、朱锋、张燕、陈雪江、俞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玲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