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302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
法定代理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476435.74元,被告自2015年5月起至2016年3月止每月15日前各给付原告20万元,于2016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276435.74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请;二、若被告任有一期不按约付款的,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到期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06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6年4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94741.74元,执行费为27347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被执行人及关联企业破产,有关债权可在破产案件中一并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建波
审判员**前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