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宣城市同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802执1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市同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储晓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同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6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同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姜建钢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同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20万元,并承担受理费12247元、执行费14522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同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同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267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