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山海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太仓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5民初5213号
原告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1幢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53498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郑和南路4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897124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双喜,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山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谷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陆薇
代理审判员*冰
代理审判员*青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