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德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5172江苏苏泵泵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德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民初5172号
原告:江苏苏泵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昆仑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郭蕾。
被告: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长乐镇富民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泵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苏泵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朱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也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