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32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同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09220。
法定代表人:张富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津蝶千龙庆典礼仪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满庭芳B栋4-6轴门面,工商注册号500381000014546。
法定代表人:李凡贵,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津蝶千龙庆典礼仪策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6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津蝶千龙庆典礼仪策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369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津蝶千龙庆典礼仪策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津蝶千龙庆典礼仪策划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费令。2022年5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重庆津蝶千龙庆典礼仪策划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共计17369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32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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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程鹏
审判员 黄 双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翁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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