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136号之二
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太平南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8319656C。
法定代表人:李洪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玉,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发达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29252244。
法定代表人:王亮,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9月2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财产保全费2043元,合计4978元,由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玉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晓晴
书 记 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