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

6136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索浩菲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136号之二

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太平南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8319656C。

法定代表人:李洪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玉,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发达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29252244。

法定代表人:王亮,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9月2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财产保全费2043元,合计4978元,由原告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玉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晓晴

书 记 员 邵 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