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454号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太平南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8319656C。
法定代表人:李洪忠。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利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于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