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454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花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21X9。
法定代表人:朱雄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军,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哲,江苏勤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太平南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8319656C。
法定代表人:李洪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苏州天和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财产214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华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物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利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于东琨